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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辽宁工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9修订版)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管理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1.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经政治审查和健康检查合格,文化考试符合当年学校录取标准,经主管招生部门录取的考生方能进入学校学习。

2.凡被辽宁工业大学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3.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4.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5.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学生不能参加选课。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6.学校实行规定学制(4年)(建筑学专业为5年)与弹性学习年限(3-8年,因入伍休学除外),按四年制制定各类专业培养计划,允许在3-8年(包括休学、停学时间,因入伍休学除外)内修满各类学分,但在校学习时间累积不得超过6年。

二、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1.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学生成绩库,并归入学生成绩档案,学生本人可以上网查询。

2.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分制或二级分制。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

3.学校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对全校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进行管理,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个别课程考试因试题原因在造成不及格率太高,经教师和学院申请、教务处同意,可对全体学生成绩按新高考等级赋分制处理,除此之外不得对课程成绩进行调整。

4.每门课程的考核分为:正常考试、补考和重修考试。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考试课程允许补考。补考在每学期开学初进行。补考课程成绩绩点最高< 3。即补考成绩在79分以下(含79分)时,按实际成绩记载,补考成绩在79分以上时,按79分记载。课程平时考核成绩按正考比例计入补考总成绩。

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原则上不予补考,应予重修。

选修课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学生可重修,也可重选其他课程。

5.缓考学生考试安排随补考进行,缓考考试不及格不再单独安排补考。

6.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实训、设计、军训等都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考试或考核资格,成绩按零分记:

1)无故旷课次数累计达到或超过课程周学时数者;

2)缺交作业达1/3者;

3缺做实验或不交实验报告者。

无论何种原因(符合下列三、1,三、2除外),缺课时数超过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任课教师应取消其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资格并填写《平时考查不合格报告单》。被取消参加考试资格的学生,只能重修。

其他教学活动,如社会实践、形势与政策、大学生健康教育、大学生体能测试等,成绩必须合格,所获学分不计入毕业要求的总学分,但在学生成绩档案中记载。

7.凡已进行学期选课但擅自缺考者,该课以零分计,不能参加补考,只能通过重修重新获得学分。

8.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具体参照《辽宁工业大学考场规则与违规处理的规定》执行。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学分予以承认。

9.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辽宁工业大学学生个人德育测评办法》为主要依据,采用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0.体育课的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见《辽宁工业大学学生体育课管理规定》。

三、转专业、选课、免修与免听

1.转专业、选课

1)学生原则上应完成招生录取时确定专业的学业。本科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具体详见《辽宁工业大学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给予优先考虑。

2)编入下一年级者,当学期重修学习任务量较小时,在保证全部重修课程学习的基础上,可申请先修上一年级的选修课,但累计不得超过8学分。

3)大学四年级(建筑学五年级)上半学期结束后,应修学分欠16学分及以上者,不准进入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环节。

2.免修与免听

1)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或有特长的学生,平均每学期获得学分在25学分以上,学分平均绩点在3.0以上,通过自学已经掌握某门课程,可向开课学院提出免修申请,同时提交足以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经任课教师考核同意,开课学院及教务处批准后,参加免修考试,成绩合格并完成全部实验者,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免修考试必须在计划开课学期前二周进行。第一周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第二周组织免修考试。

2)自学能力强的优秀学生,平均每学期获得学分在25学分以上,绩点3.0以上,可以在学期前二周内,就本学期已经注册的某门课程向导师和任课教师提出免听申请,经任课教师考核后,开课学院及教务处批准,可以不参加或部分参加听课,完成实验及教师指定的作业后参加考试,成绩合格可获得学分。

3)下列课程或环节不得申请免修或免听:

思想政治类课创新创业基础课、体育课(退役大学生除外)、实验课;各种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四、学籍处理

每学年结束后进行一次学籍处理,学籍处理分为学业警告、编入下一年级和退学。学籍处理依据学生主修专业累计欠修学分数进行。培养方案中规定学生应按期完成的各类应修读课程学分数与学生已获得的学分数之差,即为学生累计欠修学分数。

1. 12学分累计欠修学分<20学分的学生,学校应对其进行学业警告处理。

2.累计欠修学分20学分的学生,学校应对其进行编入下一年级处理。

3.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对其进行退学处理:

1)本人申请退学的;

2)受到二次编入下一年级学籍处理的劝退(可申请试读);

3)在校学习时间超过6年的(建筑学7年);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6)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8)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4.凡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者,其学籍档案、行政管理等一律转入所编入年级,课程学习以所编入年级为主(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以免修)。

五、休学与复学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3)因心理状况经确定不适合在校学习者;

4)本人要求休学者。

2.休学的学生须填写休学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休学,学校保留其学籍。除因病外,其休学手续必须在期末考试结束后或学期初两周内办理。因病需在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自付。

3.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1)复学学生须填写复学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2)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应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确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同意后,方可复学。

4.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六、毕业、结业与学位

1.学生修满指导性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总学分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总学分,准予毕业,发给辽宁工业大学毕业证书。

2.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发给学士学位证书,有关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见《辽宁工业大学授予本科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3.对在最长年限内未能修满毕业所规定的各类学分的学生作离校处理。对其中已获得各类学分达到毕业最低总学分的90%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离校后,可在一年内回校申请补修所欠缺的学分,达到毕业所规定的各类学分要求,领取毕业证书。

4.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获得学分情况(至少45学分)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5.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七、提前毕业

对于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按照《辽宁工业大学提前毕业管理条例》要求,经学院、教务处、主管校长批准后进入提前毕业行列,并准许进入毕业设计环节。

八、其他

1.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从2019级起开始执行。

20195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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