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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业大学关于提升高校核心竞争力特色学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辽宁省提升高校核心竞争力特色学科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特色学科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与管理,根据教育部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特色学科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建设目标:“特色学科建设工程”的项目划分为四个类别。①巩固学科项目:确保通过国家重点学科的考核,并向更高水平迈进。②提升学科项目:建成国家重点学科。③特色学科项目:建成代表本校特色的重点学科。④培育学科项目:建设结构合理特色突出的重点学科体系。

第二章特色学科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 特色学科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周期为3-5年。

第四条 在特色学科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内由学校与各学科签订学科建设目标责任书,作为特色学科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的指南和检查验收的主要依据,每个特色学科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根据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建设。

第五条 特色学科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学科学术发展目标和研究方向,将建设目标任务按研究方向分解。项目负责人对各研究方向以及学术带头人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 特色学科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学校、学院、学科点三级管理体制。学校学科发展规划处是学校特色学科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的主管部门,由其对全校的特色学科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特色学科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年报、年审制度,实行滚动建设、动态管理。每年年底学校组织专家对特色学科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年度检查、验收评估。每年的十二月中旬,各个特色学科建设工程项目需要将建设目标计划年度执行情况、管理运行情况、年度建设发展情况、经费使用决算情况及下年度工作计划等汇总后报送学科发展规划处。学校根据情况对项目和项目负责人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对特色学科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指导,研究和解决项目建设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学科发展规划处负责结合辽宁省教育厅对特色学科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要求对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九条 特色学科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学院的院级学术委员会对项目的研究方向、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中等重大问题进行审议。

第十条 特色学科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学院的院长或主管副院长对项目建设工作负有规划、审核、监督、保障的责任。应指导、参与、协调、督促、检查重点学科建设工作,解决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三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科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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