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由分管资产工作的校长统一领导,资产管理处和教务处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制度、政策的制订和实施,并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定期进行使用效益的综合评价。各学院和直属单位负责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具体使用管理,并对使用效益负责。
第三条 各学院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学校教学和科研用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配备专业结构、年龄结构合理的教师和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和使用,人员要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条 学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以提高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即学校委托使用部门专管,校内所有教学、科研单位共用。
第五条 部分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经资产管理处批准可对外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上交财务,用于设立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维修基金和补充运行经费的不足,具体见《辽宁工业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范围:
一、凡单价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
二、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要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超过或达到人民币10万元的仪器设备;
三、单价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属于国家教委明确规定的精密、稀缺仪器设备。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配置以实验室建设规划和重点学科建设规划为主要依据,做到全校统筹计划,合理布局,坚决杜绝重复购置。购置前,必须经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论证。首先由申购单位提出论证报告,其主要内容为:
一、购置仪器设备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工作量和利用率的预测分析;
二、各类工作人员(包括专职教师、研究人员、操作、维护保养、管理人员等)的配备情况;
三、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四、辅助配套的主机、零配件、附件及经费(包括运行费、软件资料费、更新费、培训费、维修费等)可靠来源和落实情况;
五、“专管共用”、“协作共用”或联网使用的实施方案;
六、投资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七、选型论证。
第八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前,应向市场和用户作充分的调查研究,使购入的仪器设备达到技术上先进、稳定、耐用,避免购入质次价高的产品。
第九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审批程序:由申请单位详细填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申请书”连同论证报告,经学院主管领导签字,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和教师、资产管理处、学科发展规划处、科技处、财务处等部门进行论证、评议,通过后经资产管理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采购,由资产管理处和学校招投标办公室共同组织实施。对于进口仪器设备采购,申请单位须书写购置说明,并提供采购物资的中、英文报价单、售后服务协议及相关资料,做到配置合理,正确无误。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的定期统计和报告制度。各实验室要切实做好使用操作记录,每学期末向资产管理处和教务处报告使用、管理情况,学校按照省教育厅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报送有关数据软盘和统计报表。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认真做好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和退赔工作。
一、建立验收、安装、调试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验收小组),由学院和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教授、工程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管理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明确验收、调试任务。
二、仪器设备到货前,验收小组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制定验收方案,阅读消化技术资料,准备好试验项目、检测仪器、试样、场地、环境及水、电、气、地线、专用工具等。
三、到货后,应当及时安排开箱,依据合同规定和装箱单进行清点验收,并观察外表有无锈蚀、受潮、霉变等。
四、安装调试后,进行技术验收时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及产品出厂的技术指标,逐项验收仪器设备的功能,并考核仪器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
五、验收结束后,及时填写验收报告,详细记述安装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附以验收原始记录、数据、表格、照片及图谱。凡数量和质量有问题时,应在退赔期内,办理补充、退换、索赔事宜。若是进口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在索赔期(一般从货物到达港站之日起90天内计算)前20天,由学校向商检部门申请出证,及时办理索赔事宜。
第十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中,各单位应制定管理、使用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逐步实行持证上机制度。专、兼职管理人员经技术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上机合格证后,方可上机。取得上机合格证的人员名单,需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参照《辽宁工业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档案管理细则》有关条文执行。
第十六条 定期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修复。各学院要充分重视和落实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提高有关人员的维修和保养能力,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修与检测,防止损坏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 不准擅自拆改或解体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确因技术改造、开发新功能、研制新产品等需要时必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并组织技术论证及成果验收、鉴定。
第十八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发生重大事故或损坏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扩大,保护好现场,从速报告有关职能部门,仪器设备负责人(或当事人)要及时写出详细事故报告。经查清原因,酌情处理。
第十九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应填写《辽宁工业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维修申报报告》,报资产管理处审批后方可维修。
第二十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一律不得借出校外。特殊情况须经资产管理处审查批准,办理借用手续后,方可外借。
第二十一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教务处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各单位根据教学和科研的要求需使用非本单位专管大型仪器时,提前三个月到教务处填写申请使用单(一式四份),经审批加盖公章后可到指定专管单位使用。仪器设备专管单位应积极支持,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使用。
第二十二条 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不得挪作他用或转移到非教学、科研单位。
第二十三条 购入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当实行“专管共用”,保证向全校师生开放,同时积极开展校内外“协作共用”。闲置一年(含一年)以上不用,或连续3年(含3年)以上利用率低(年平均400机时以下)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学校按闲置物资处理,进行校内调剂。
第二十四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逐步实行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确因超过使用年限,技术落后,维修、运行费用过高而没有使用价值或已损坏而没有修复价值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及时报废,报废工作根据《辽宁工业大学仪器设备报废处置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和评估的主要内容为:
一、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工作中的机时(实际测试时间+前、后处理时间)利用率;
二、培养不同层次人员的数量(包括培训人员);
三、新开教学实验及改进教学实验的项目数;
四、取得的科研成果及社会经济效益;
五、原有功能的利用率和新开发功能的数量;
六、完好率、自修率和运行环境良好程度;
七、操作规程和各种管理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
八、技术档案的建立和完整情况;
九、原材料、原器材、配件和附件的管理情况;
十、维修、保养、安全、清洁卫生等工作情况。
第二十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评价考核工作年终由学校根据上述考核内容,组织检查和考核,其结果纳入对各学院工作的考核之中。
第二十八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经考核评价,对于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由学校给予表扬或奖励。对于工作失职或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要分析原因,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