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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行政工作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仪器设备,是指能够独立使用,且耐用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单价在800元(含800元)以上的教学、科研、行政、生产使用的仪器设备。

单价在800元以下、200元(含200元)以上的教学、科研、行政、生产使用的仪器设备,按照《辽宁工业大学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列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其管理按照《辽宁工业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各类教学、办公用桌椅、家具类设备,参照以下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资产管理处为全校仪器设备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学校各直属单位和各学院负责对所属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际,制定并完善学校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清查、登记建账、数据库管理、数据信息网络化、统计上报等工作;

三、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单位对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四、负责组织实施仪器设备的购置审批、采购、调拨、报损、报废等工作。

第五条 直属单位和各学院应确定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配备专人做仪器设备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并将人员配备情况报送资产管理处备案;建立本单位的仪器设备明细账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

一、按照学校有关管理制度及时办理本单位仪器设备购置、调拨等的资产登记入账手续,对照实物准确填写固定资产增置单或调拨单,做好固定资产的标签,及时办理本单位内部仪器设备的交接、借用手续。

二、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调整变动时必须办理好交接手续。单位隶属关系或性质改变以及合并或撤销时,要对原有的仪器设备进行清查盘点,整理账册办理正式交接手续,在未办理交接手续之前,必须妥善保管,防止流失。

三、每学期应当检查本单位的资产状况,做到账账、账物相符。

第六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教学、科研和技术开发工作的重要物质条件,必须贯彻勤俭节约、合理配置、面向全校、专管公用、资源共享的原则,逐步实行有偿占用和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充分发挥仪器设备资源使用潜力的有效机制,提高投资效益。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配备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根据学校的实际,制定一套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等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资料要建立数据库,实施计算机管理。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情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应加强校内、外网络资源建设,实现各类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仪器设备实施科学化管理。

第九条 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及技术能力的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晋升办法。对于在实验教学、实验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应予以承认和奖励。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计划和购置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要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学科和专业设置、教学、科研和行政工作的需要,分别轻重缓急,通盘考虑制定设备购置计划。

第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申购设备应先填写《辽宁工业大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论证报告》,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报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召开设备购置计划论证会,对设备购置计划的必要性进行论证。经充分论证后报送主管院长批准列入年度基本建设和财务计划。

第十二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填写《辽宁工业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召开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会,通过论证,报校长审批后列入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本着勤俭节约、充分利用现有设备的精神,大型仪器设备严禁重复购置。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实行“两级询价、公开采购、结果明示”制度,即使用单位首先询价,资产管理处再次询价,由招投标办公室组织实行公开招标或集团采购等方式,公开采购程序,在节约学校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

第十五条 进口设备的购置,应特别慎重,严格掌握。

一、国内已有生产的同类产品,除指标相差悬殊外,一律不向国外订货;

二、要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确属必要而且先进的,方能列入计划;

三、对订货计划中所列各项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和先进性,要学校主管领导负责审查。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和记账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到校后,一般情况下在3-6天内,由资产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开箱清点验货、安装、调试,严格按照订货合同、装箱单逐一核对,检查出厂合格证、产品说明书、使用手册等随机技术资料,并由使用单位进行技术性能的验收,填写验收报告,经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验收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后,存入技术档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并应及时提出索赔。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做好登账编号工作。属于固定资产的设备录入固定资产数据库,统一编制固定资产号,贴标签并确定设备责任人。购置的仪器设备,经管理部门入账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仪器设备账物相符。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建立仪器设备明细账,凡属学校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及其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赠送等)都要登记入账,不得有账无物或有物无账。各单位新增置的仪器设备,必须到资产管理处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后才能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并做好记录,装入技术档案。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在验收合格后,要及时使用,在使用中应保持仪器设备的良好,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

第二十一条 计算机类仪器设备的主、附(配)件更新,使用单位须携带更换的旧(废)件、发票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必要的手续。由资产管理处收回旧(废)件并在发票上注明原因,使用单位方可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凡主机增添专用附件、配件、仪器或仪表等,一律凭发票办理该台仪器设备的增值手续后,方可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须经资产管理处批准。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需要进行修理的,要到资产管理处填写仪器设备维修单,办理一定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否则,其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制定操作规程和使用方法,认真执行,对不遵守操作规程者,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其使用。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不得借给私人使用。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计算机,确因工作需要借用的,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办理借用手续后,方可借用。校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的,须经资产管理处审批,各单位不得擅自出借。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按《辽宁工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类工作人员离岗前,应按学校有关离岗规定及时办理仪器设备的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校内调剂,须经调入、调出单位负责人同意,填写《辽宁工业大学物资调拨单》,经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过户手续。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处置及报告

第二十九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仪器设备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

第三十条 学校各部门对所占有、使用的仪器设备进行处置时,应由设备使用人提出申请报告,部门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上报资产管理处。

第三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根据各单位上报情况,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各部门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进行鉴定,并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领导。

第三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转让、报废手续,需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由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后,资产管理处办理销账。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无权对仪器设备随意处置。

第三十四条 仪器设备经批准报废后,由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仪器设备处置的收入,一律上交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按规定使用,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仪器设备管理状况的检查结果将列入对本单位的年终考核。

第三十七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奖惩制度。对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维护维修、技术改造、报损报废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奖励;对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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