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仪器设备验收前准备
(一)签订仪器设备购置合同后,使用单位应预先安排或培训专职技术人员,熟悉厂商提供的技术资料。
(二)对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派专人按照所购仪器设备对环境条件的要求,做好装机条件的准备工作。
(三)对贵重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验收小组,制定验收方案。如果安装、验收有困难,应邀请有关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协助安装、验收。
第二条 验收要求
(一)外观检查
1、检查仪器设备内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碰伤、浸湿、受潮、变形等情况。
2、检查仪器设备及附件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碰伤等。
3、如发现上述问题,应做详细记录,并拍照留据。
(二)数量验收
1、以供货合同和装箱单为依据,检查主机、附件的规格、型号、配置及数量,并逐件清查核对。
2、认真检查随机资料是否齐全,如仪器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检验合格证书等。
3、做好数量验收记录,写明验收地点、时间、参加人员、箱号、品名、应到和实到数量。
(三)质量验收
1、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仪器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安装、试机。
2、对照仪器说明书,认真进行各种技术参数测试,检查仪器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达到要求。
3、质量验收时要认真做好记录。若仪器出现质量问题,应将详细情况书面通知供货单位。视情况决定是否退货、更换或要求厂商派员检修。
第三条 验收程序
(一)仪器设备到校后,验收期限一般为3—6天。一般仪器设备3天,机械设备6天,贵重仪器设备视情况确定。
(二)一般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有关人员,当场开箱验收。贵重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到安装现场会同使用单位有关人员及供货单位开箱验收,并详细填写《辽宁工业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单》。
(三)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设备管理人员须在规定验收期限内,持《辽宁工业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单》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建卡手续。
(四)经验收不合格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在规定验收期限内持《辽宁工业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单》到资产管理处办理检修、退货手续。
第四条 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