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稳定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计划和教学日历的正常执行,保证教学效果,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授课
1.全校教学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环节。
2.每学期的教学任务经教学单位教学院长(主任)批准后,不得随意变动。因特殊原因需调整,须经教务处主管处长批准,由教务科安排实施。
3.各教学环节的任课教师要认真填写教学日历和具体教学要求与安排,经教学单位教学院长(主任)审批后,于每学期开学前交教学检查科。
4.每学期教学进程表和课程表一经排定、教务处主管处长批准,即公布执行,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变动。
5.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进程表和教学日历授课,不允许私自减少学时。
6.辅导教师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辅导学生(含答疑和质疑),并做好辅导记录。
二、调课、代课、停课
1.凡节假日、运动会涉及的停课,均按学校的放假文件执行。
2.凡学校临时组织的大型活动需要停课,由主办单位提前三天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教学校长批准,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实施。
3.严禁任课教师擅自调课、停课和私自找他人代课(突发性事件除外,但须向教学院长(主任)请假,事后及时补办手续)。各教学单位要严格把关,尤其不能同意教师因在外兼职而与校内教学任务时间发生冲突的调课、停课。
4.任课教师原则上不得调课、代课、停课。特殊原因需要调课、代课、停课,须提前三天网上办理申请,经教学单位教学院长(主任)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凡需要连续停课二次以上者(含二次),必须由教学单位指派代课教师。
5.有下述情况之一者方可酌情调课、代课、停课,其它情况原则上不予办理:
(1)病假、婚假、丧假;
(2)必须参加的校外会议及活动;
(3)经批准教学任务需要调整。
6.不论何种原因的调课、代课、停课教师应出示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病假要出示诊断书),网上办理调课、代课、停课申请,并附证明材料复印件(除婚、丧假),否则视同无正当理由,不予批准。教师因急病可在病假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补办手续,或及时找人代办。
7.调课、代课、停课落实后,由任课教师负责通知学生。
三、补课
1.凡教学课程表中法定节假日占去的课时,原则上不予补课。
2.凡经批准停课所缺的课时,任课教师必须安排补课,将停课的学时补足。
四、督促检查
1.各教学单位切实掌握本单位教师、学生每天课程安排情况及教学情况。
2.教务处将定期检查教师授课及学生上课情况,并向全校通报检查结果。
3.对于不办理手续,擅自调、代、停、补课者,以及未补足因停课耽误的课时者,将按教学事故处理。
2004年12月修订
2018年5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