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学校教学委员会是协助校长宏观指导学校教学工作的组织。对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中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讨论,并提出实施意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
二、教学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由分管校长、教务处长、教学院长、部分教授及相关职能处室主要领导组成,教授要求有丰富教学经验、教学效果好、治学严谨、作风正派、有一定的科研经历并热心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设主任一名(由分管校长担任),副主任二至三名,委员若干名。
三、教学委员会委员的任期
教学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委员中的教学管理人员因职务变动,可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四、教学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计划、专业的设置与调整进行审议,提出意见与建议。
2.对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教学方法的改革方案进行审议并监督执行。
3.对学校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的规划与实施进行审议与监督。
4.优秀教学成果奖、优秀课程的评选与认定,并负责向上级组织推荐。
5.对学校重大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进行讨论、审议。
6.审议讨论年度教学工作计划和总结。
7.完成校领导委托的其他工作。
五、工作方式
通过会议的方式就有关问题进行讨论、审议。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教学委员会会议,受主任的委托副主任也可以召集和主持教学委员会会议。
六、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04年12月制定
2018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