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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教学秩序
          严格教学管理
辽宁工业大学教学督导组工作条例
2021年03月23日 15:20

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强化和改进教学督导工作,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培养教师队伍、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所起的积极作用,结合学校教学督导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一、教学督导组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检查督导和咨询参谋机构。校教学督导组在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和教务处领导下,对全校的教学秩序、教学过程、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及教学工作状态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二、校教学督导组成员(以下简称教学督导员)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为3年,可以连聘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3届。教学督导组成员的选聘采用本人自荐和教务处提名推荐两种方式,经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批准,学校颁发聘书和督导证。教学督导员在聘任期间因身体等原因连续2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工作,或不能履行职责者,终止其聘任。

三、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组员若干人。教学督导员应由具备如下条件的我校教师担任。

1.热爱教育事业,热心教学工作,关心学校发展,具有良好的思想觉悟和品德修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与奉献精神。

2.教育思想观念先进,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长期从事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或担任过专业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熟悉教学规律,具有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实践经验,熟悉学校教学管理过程和规章制度。

3.应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教学督导工作,年龄介于55~63周岁。

四、根据教学督导组成员完成督导任务的情况,学校给予相应的工作报酬。

五、教学督导组的工作任务

1.随时对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习实训教学等进行听课检查、指导,并认真填写课堂(实验、实习实训)教学评价表。听课后需与任课教师就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交流意见。

2.参与教学过程中的常规检查与评估工作,了解各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的教学安排情况。每学期配合学校教学工作重点,抽查部分教学日历、教案、作业、课程设计、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试卷、教学大纲等,参与考试的监督、检查,发现日常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找出影响教学质量的原因,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3.根据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题调查和研究,为学校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提供决策依据。

4.对了解到的师生对教学工作方面的意见和要求,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信息和提出指导性建议。

5.每月应至少召开二次例会,交流听课情况和常规检查情况,形成教学督导报告。

六、各教学单位对校教学督导组的工作要给予支持、配合,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并汇报工作,任何教学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干扰教学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教学督导员有权要求相关部门或单位就督导过程中所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的处理情况进行反馈。

七、教学督导员应学习国家有关教育理论及政策法规,学习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教学督导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要定期总结交流教学督导工作经验,开展教学督导工作研究;要总结推广教学改革先进经验,推动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

八、各教学单位参照本共工作条例成立院级教学督导组,开展本单位的教学督导工作并接受校教学督导组的工作指导和检查。

九、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56月修订

2018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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