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为了进一步完善我校教师教学能力提升机制,健全老中青传帮带制度,切实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学校决定实行青年教师助教制度,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青年教师助教制度的对象、办法与要求
1.凡新入职我校的青年教师,高校教学工作经历不足五年者,都必须经过助理教学环节。原则上,未经历助教环节的青年教师不能承担课程主讲任务和评定技术职称。
2.一般情况下,新教师要从事一年以上全职助教工作,在经过助教环节并通过学校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后,方可独立承担课程主讲工作。
3.对因教学工作需要,未经过助教环节而直接担任课程主讲的新教师(已通过学校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实行“弹性助教制度”。即,在担任课程主讲工作的同时,到学院指定的指导教师课堂听课;听课次数每学期不少于16次,期限为两年。
(注:对在执行本办法之前已独立承担主讲任务的教师,如果工作时间已超过两年但不足五年,其“弹性助教”工作的期限可减少为一年。)
4.青年教师在助理教学期间要虚心向指导教师学习,认真完成助课任务。要认真研究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掌握课程的教学重点及难点,苦练教学基本功,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
5.青年教师在助理教学期间每次听课要有听课笔记,听课用记录本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发放。
6.实验教师助教制度的实施可参照上述办法。实验课教师助理教学工作的重点是熟悉实验指导、实验设备维护与开发、实验项目开发等内容。
二、助教指导教师的配备与要求
1.各二级学院负责聘任并为青年教师指定助教指导教师。为了配合实施“弹性助教制度”,学院可公布具有助教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名单,青年教师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一名或多名指导教师听课学习。
2.指导青年教师是教师工作职责之一。各二级学院要认真选派符合条件的老教师承担助教指导工作;助教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指导职责,满腔热情地帮助青年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助教指导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教学工作五年以上,爱岗敬业、治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
(2)一般应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3)教学效果良好。
三、考核办法
1.各二级学院自行制定青年教师助教工作考核办法,每学年对从事助理教学环节的青年教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教师教学工作档案。
2.每学期开学初各学院将本学期助教教师名单等材料报送教务处。学校通过检查助教教师听课笔记、学院配备指导教师情况、工作总结与考核材料等方式,检查各学院青年教师助教制度执行情况。
四、本办法自2013/2014学年第一学期起执行,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