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辽宁省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辽宁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14〕37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招生、培养与管理的实际情况,针对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设置与管理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助对象
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二、资金来源
重点学科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辽宁省财政共同出资设立,非重点学科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辽宁省财政和学校共同出资设立。
三、资助金额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 6000元。
四、助学金发放及管理
1、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每年按10个月发放。
2、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3、学校成立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和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学院。
五、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六、本办法由辽宁工业大学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