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和辽宁省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辽宁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14〕376号)文件精神,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辽宁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我校的全日制研究生,在职研究生和国际留学生除外。
第三条研究生享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不超过基本学制,学业奖学金评定时间为每学年一次。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充分听取导师意见的基础上,根据研究生的学业表现按学年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政策的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以及学业奖学金的审批、申诉的答复处理。
第六条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研究生学院),负责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具体制度的制定、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各等级指标分配、初评复核、申诉受理,以及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有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由本单位院长任组长,分管研究生领导任副组长,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组员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以及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初评、汇总、报审和复议等工作。
第三章奖励等级与标准
第八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为在校研究生总数的60%,具体奖励等级与标准如下:
等级 |
占在校生比例 |
奖学金标准 |
一等 |
10% |
6000元 |
二等 |
20% |
4000元 |
三等 |
30% |
3000元 |
第四章评定条件与方式
第九条学校根据研究生学习成绩、科研情况及科技创新能力竞赛等因素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十条在校研究生本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本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因违反校规校纪而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3、在提交的学业奖学金申请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者;
4、学位课程考试有一门以上(含一门)不及格者,或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5、开题或中期考核未通过者;
6、有经查实的学术失范行为者;
7、不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各种费用者;
8、超过本专业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者;
9、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学习成绩、科研情况及科技创新能力竞赛等项加权评分确定获奖等级(辽宁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主要量化指标见附件3-1)。
第十二条当学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与学业奖学金不兼得。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管理办公室下达指标,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培养单位组织初评,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学校管理办公室每年10月左右向各培养单位下达上一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指标。
第十五条符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范围的研究生须填写《辽宁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在当年规定的时间内向培养单位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成果、获奖仅使用一次,材料统计截止报名前)。
第十六条培养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和研究生本人的申请,依据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组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初评结果须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研究生对培养单位初评结果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内向培养单位提出复议,培养单位应妥善处理并予答复。
第十七条各培养单位初评结果于每年10月下旬报送校管理办公室,校管理办公室于每年10月末完成各培养单位初评结果的汇总,并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研究生对经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查批准的评定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申诉由校管理办公室代为受理,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答复。申诉答复为最终处理意见,由校管理办公室通知研究生本人及其所在培养单位。
第六章奖学金管理
第十八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于每年11月底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