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工大研字【2009】3号
为规范研究生外出科研活动,保障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外出科研活动一定是指导教师指派的横向科研合作、做实验或调研等项目,并由导师在外出科研活动申请表中签字确认。
第二条:二、三年级研究生因培养需要到校外进行科研活动者必须按本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外出科研活动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一年级研究生不允许外出科研活动。
第三条:外出科研的研究生需填写“辽宁工业大学研究生外出科研活动申请表”,依次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所在院系部意见、研究生学院审核。同时研究生本人需提供接收科研活动单位的接收函件。
第四条:外出研究生需将“辽宁工业大学研究生外出科研活动申请表”和“接收单位的接收函件”交研究生学院备案,同时签订“辽宁工业大学研究生外出科研活动安全承诺书”,完成以上手续后方能离校。违反上述规定者,将视作擅自外出,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研究生在外期间,明确与学校和导师的联系方式,以及导师的指导方式,定期向导师汇报在外科研情况。研究生学院定期对外出科研活动的研究生进行抽查。
第六条:研究生外出科研活动期间需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接收单位的相关规定及注意人身、财产安全等。
第七条:申请外出科研活动期限到期后,研究生需到研究生学院办理返校手续。因故变更单位或地点,应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八条:研究生外出科研活动期间,不办理宿舍暂退手续。
第九条:严禁研究生以外出科研活动为名在外兼职工作,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一:辽宁工业大学研究生外出科研活动申请表
附件二:辽宁工业大学研究生外出安全条例
附件三:辽宁工业大学研究生外出科研活动安全承诺书
辽宁工业大学研究生学院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