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7-25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至3人。成立学位工作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学位办工作,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或副校长担任,成员应从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委员会中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应占半数以上。委员由各院系部及有关处室提名,由主管部门审核,校长办公会审批。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院、系(部)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工作。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并聘请1名有一定教学及教学管理经验的教师兼任秘书,协助分委员会处理本院、系(部)各学科授予学位的日常工作。分委员会主席应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分委员会成员由院、系(部)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审查硕士学位申请人员名单;
2.审批各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
3.审批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4.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及其他事项;
6.作出撤销授予学位的决定。
院、系(部)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授予学位的各项审查工作,并作出授予学位的建议,以不记名方式投票,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按到会成员三分之二通过,即可升效。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立会两次。
第三章对学位申请人资格的审查
第五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具有社会主义道德,品行端正,具备应有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学位申请人符合下述要求者方可接受申请:
1.在学习和工作中表现良好;
2.全部完成培养计划中所规定的学位课程和学分数;
3.提出答辩的学位论文具有理论或实际意义。
第六条 应届毕业研究生申请学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并应提交如下材料:
1.学位申请书及学位申请表一份;
2.课程成绩单;
3.硕士学位论文;
4.导师评语1份;
5.评阅人评语(校内外各1份);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者申请学位按国家和我校有关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办理。
第四章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七条 授予硕士学位的要求:
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并已达到下述要求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具有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的初步能力。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学位:
1.硕士生学位论文答辩不及格,一年之内补答辩仍不及格者;
2.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3.硕士生学位课程平均成绩不足75分者。
第五章 学位课程考试及处理办法
第九条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的科目是: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2.基础理论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一般为4至5门;
3.外国语一门。
第十条 本校研究生的学位课程考试,结合培养方案进行。规定的学位考试课程中,同一学期内有两门学位课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考试不及格经补考或重修后仍不及格者,给予留级处理;同一学期有三门学位课不及格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六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论文的基本论点对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一定的实用价值或理论意义;
2.论文的内容至少应在理论分析、设计计算、测试技术、工艺方法等有一定的新见解、改进和创新;
3.论文需反映出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4.掌握科学研究或解决专门技术问题的方法和技能,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工作;
5.论文工作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论文题目确定以后,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一年。
硕士学位论文的撰写除上述要求外,还应使论文满足下述要求:
1.论点明确、文字通顺、段落清楚、条理分明、文字与图表、计量单位等符合辽宁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要求;
2.坚持科学学风,在调查研究、试验观察、计算分析、逻辑推理、观点结论等方面准确严密;
3.引用的文献资料必须注明来源;
4.论文内容完整,简明扼要,篇幅一般为三万字左右;
5.论文应使用我校统一的封面和用纸,论文的装帧要符合要求。
第七章 硕士论文评阅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在答辩前两个月提交论文。指导教师应参考本细则第六章有关规定在半个月内完成对论文的审阅,提出修改意见,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研究生将修改后的论文送相应的院、系(部)和研究生学院预审,并按照预审的意见修改后方可送审。
第十三条 除指导教师对论文写出详细评语外,尚需聘请高级职称同行专家两人为论文评阅人,其中校外专家一人。
第八章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四条 各院、系(部)应按学科专业成立答辩委员会。每个答辩委员会由5-7名同行专家组成,其中一名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名,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以上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原则上不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培养单位提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五条 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在答辩前一周将论文送交答辩委员。答辩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举行。对是否通过答辩,以不记名形式投票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主席签字后,报各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六条 如两位评阅人对论文均持肯定意见,方可组织论文答辩。如果有一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研究生学院另聘请一位评阅人对论文进行评阅,如增聘评阅人对论文持肯定意见,则可以进行论文答辩;如果两位评阅人(包括增聘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本次申请无效,研究生应修改论文,半年后重新组织评阅。
第十七条 论文答辩程序是:
1.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委员会名单;宣布答辩人及导师姓名、论文题目等;
2.答辩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不超过30分钟);
3.答辩委员及列席人员提问,答辩人回答问题;
4.休会,申请人退场,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形成答辩意见,无记名投票表决并通过决议;
5.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
答辩会要有详细记录。
第十八条 答辩不合格者,按答辩委员会意见修改,半年后再申请答辩。
第十九条 答辩结束后,由答辩委员会将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书、申请表、论文、论文评议书、评阅人评语、答辩会议记录、决议书、表决票、成绩单、导师评语等有关材料整理立卷,由秘书送分委员会,分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位作出建议后,送研究生学院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条 建立学位档案
授予学位后,研究生学院将每个学位获得者的如下材料整理立卷形成个人学位档案,送校综合档案室存档。包括:个人培养计划、开题报告、中期报告、学位申请书、申请及审批表、指导教师评语、评阅人评语、课程成绩单、答辩记录、答辩决议、表决票、学位委员会表决结果等。
第二十一条 学位授予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章 其它规定
第二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行为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时,应予复议后,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2007年7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