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和学位类型,授予研究生硕士学位。
第三条本办法是指导辽宁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的基本规定,适用于辽宁工业大学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
第二章学位申请人基本条件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需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满足下列条件,才具有学位申请资格: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本人培养计划中全部课程的学习,取得规定的学分,且学位课加权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
3.应掌握本门学科上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专业学术论文撰写能力;
5.已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工作,并顺利通过学位论文双盲审;
6.顺利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申请人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有学位申请资格:
1.原则上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处分;
2.未按培养计划要求修完规定学分或学位课加权平均成绩低于75分者;
3.硕士学位论文未通过双盲审者;
4.学位论文中有剽窃他人成果或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第三章学位审议和授予
第五条研究生申请学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并应提交如下材料:
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2.课程成绩单;3.论文预审表;4.学位审批表;
5.指导教师评语及推荐意见书;6.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表;7.硕士学位论文。
第六条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应按照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综合评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到会委员须达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学位论文答辩结果表决,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半数或以上人员同意,方可作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第七条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位作出建议后,送研究生学院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或以上人员表决同意后,方可批准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八条学位授予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日期为准。
第九条对于已授予硕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伪造、剽窃等严重违反本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确认后,可作出撤销硕士学位的决定,追回原发的学位证书。
第四章 其它规定
第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级硕士研究生开始试行,原《辽宁工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同时废止。